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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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双随机、一揭露”督查准则,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新建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盛元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同意私行占用坐落新建镇新建村的团体土地建造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属不合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如下:1.责令15日内交还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团体经济组织;2.对违法占用的契合宜兴市疆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97平方米建造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985元。
依据“双随机、一揭露”督查准则,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新建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盛元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同意私行占用坐落新建镇新建村的团体土地建造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属不合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如下:1.责令15日内交还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团体经济组织;2.对违法占用的契合宜兴市疆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97平方米建造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