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套废气管理设备致VOCs超支一企获罚
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污染防治设备,开发区一企业被罚 为深化法治宣扬教育工作,探究树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作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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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污染防治设备,开发区一企业被罚
为深化法治宣扬教育工作,探究树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作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定时对生态环境部分处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子进行通报,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一起,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触和认知,进步法治宣扬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2年10月16日依据大众投诉,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法律人员对某工业管件(南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询,查看发现该公司4名操作人员正在运用明火烤枪对管件内部进行明火炙烤,现场有显着异味发生。经查询,此工艺主要是将不合格管件内部涂覆的高性能聚乙烯燃烧洁净以便进行二次涂覆,但工人在炙烤过程中无配套废气处理设备,作业地点车间门窗未密闭,现场VOCs快速检测数据最高为32.06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则,2023年1月1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则,责令该公司当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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